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2015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文化厅(局)、文物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旅游委(局):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完善传统村落名录和开展传统民居调查、落实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规划等要求,做好2015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中国传统村落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申请
中央财政支持中国传统村落保护,2015年重点将前两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以前年度尚未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村落纳入支持范围。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旅游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照《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要求,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申请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文件连同村落档案、规划和项目需求表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旅游局(以下简称7部门)。有关项目应在相关资金补助范围内,并经资金管理部门同意。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同时按要求另行上报。
二、继续开展传统村落补充调查
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传统村落补充调查和推荐上报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20号)要求,继续抓紧开展传统村落补充调查,着重调查前三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尚未覆盖的地域和民族,并在传统村落调查信息系统(village.mohurd.gov.cn)登记信息,重点是完善村落全貌、主要街巷、重要传统建筑的照片和文字说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于2015年8月底前将拟推荐上报的补充调查村落名单连同村落调查登记表报送7部门。
三、建立地方传统村落名录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参照《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建村[2012]125号),抓紧制定本地区传统村落认定标准,开展省级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建立省级传统村落名录,有条件的市县也要建立市县级传统村落名录,尽快将有一定保护价值、尚未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列入地方传统村落名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汇总本地区地方传统村落名录及村落基本信息,于每年12月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抓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监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建村[2014]135号),依据已经批准的保护发展规划,做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要抓紧建立挂牌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尽快指定中国传统村落的省级驻村专家和村级联络人,明确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人,建立传统建筑工匠队伍;完善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管理机制,按照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建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机制。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落实中央财政补助项目等工作完成后,尽快汇总获中央财政支持村落的项目清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实施内容、中央财政下拨金额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开通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管理信息系统(115.28.77.49),对获得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并为相关部门提供链接平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从信息系统下载用户名、密码和用户手册,并负责为同级相关部门开通用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负责已获中央财政补助项目的信息录入工作。对获得中央财政补助的项目,村级联络人要分别在项目实施前、中、后至少各拍摄一张清晰的照片并上传至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地方村级联络人要在每周和每个重要施工节点对每个项目实施情况各拍摄并上传一次照片,直至项目完成。各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省级驻村专家要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了解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7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五、开展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情况专项督查
从今年起,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等部门每年将对前一年度获中央财政支持的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做好自查工作。督查内容主要是管理和技术指导是否有效,项目实施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存在建设性破坏、是否起到保护作用,项目设计水平和施工质量如何,以及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是否规范等。2015年专项督查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5年6月23日